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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局制定了《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消保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食品经营者是指取得证照的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及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

  第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以下统称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农产品集贸市场中除经营肉、禽、蛋等以外的有固定摊位的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鼓励其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暂缓,但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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