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提交的重要专项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录。
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监事会成员管理、纪律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监事会管理的规章制度,监事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对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考核制度。专职监事按不同的人员来源,分别实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加考核奖励或年薪制的薪酬制度;对社会上聘请的兼职监事给予工作津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国资委负责拨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管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
(三)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四)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