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就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或者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监事会决议,提出监督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监事会在监督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监事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市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监事会应当将监督工作情况定期(每年至少1次)作出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表现评价;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