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监督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营运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依法作出决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从监管角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市国资委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六)指导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了解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的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以及与公司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三)要求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和机构报告重大经营事项和财务活动情况,报送财务报告及监事会监督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