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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

  第六条 专职监事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委派。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兼职监事中,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选任和委派。

  第八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其他监事可以继续聘任或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公司监事会的相应职务,并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且离职不满3年的公司、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工作方式、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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