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
第六条 专职监事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委派。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兼职监事中,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选任和委派。
第八条 有《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其他监事可以继续聘任或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公司监事会的相应职务,并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且离职不满3年的公司、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工作方式、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