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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国资发[2007]83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营机制,加强国资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目标,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规范所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各有关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资产运行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委派。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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