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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四)本目录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西藏实际制定的文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项目外,其他水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自治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也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自治区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其他河流上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禁止开采。

  煤炭液化:年产3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地(市)或者年输气能力在5亿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路。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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