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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有关“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3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失效,第五条中的‘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30元  21元  13元  9元  5元  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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