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
(深人发〔2007〕104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中,一些单位就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深人发〔2007〕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我们反映。为统一政策、统一做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聘任(任命)部门委托其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限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聘用合同中应注明:“聘任(任命)职务按××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尚未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非法人机构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尚未进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尽快确定拟任法定代表人,完成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然后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关于多种编制形式单位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多种编制形式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并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工资套改的人员,也应开展聘用制改革,签订聘用合同。
(四)关于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由企业转为事业单位的,在完成转制过渡工作,按学历、职务等条件核定调入工资后,再开展聘用制改革,完成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聘用岗位确定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中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岗位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中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中聘用岗位按照《工作指引》的格式填写,并注明职务产生、任用的方式和依据。
(二)关于尚未参加工资套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岗位的确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