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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7修正)

  (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
  第七条 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
  (六)依据城市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
  (七)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
  (九)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一)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三)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五)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十六)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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