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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7)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5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经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24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授权的,从其规定”;

  二、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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