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5〕7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计生局:
现将《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合法的生育权益,规范再生育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生育审批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者女方常住户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
第三条 再生育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由市、县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分级负责。各级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实上报。
第四条 再生育实行集体审定制度,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领导任副组长,政法、科技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生育资格审批小组。
第五条 再生育审批情况实行公示、公开制度。再生育申请人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县、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报送上一级部门(机构)审查、审批前,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张榜公布。审批后,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人员名单及理由在各级政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
第六条 各级生育审批机关应实行再生育审批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故意拖延审批、刁难申请人的,严格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再生育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
《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一份,需经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应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