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对下列案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可以听取司法机关有关办理情况的汇报:
(一)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案件,驳回抗诉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抗诉和提请抗诉的案件;
(三)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撤销的案件。
对突出的问题,经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内务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后,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具体受理下列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转办的涉法涉诉问题;
(五)常务委员会信访机构提交的涉法涉诉问题。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应当对受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登记,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转交本级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反馈处理情况;
(二)经内务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转交本级司法机关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告知处理结果;
(三)对重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涉法涉诉问题,对反映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应向有关机关通报,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