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0三号)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24日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与监督司法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