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复查方法和要求:
(一)复查组到达受检企业所在市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复查组书面提交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复查组集中召开当地此次列为受复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施工安全经理参加的工作汇报会,集中听取受检企业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整改以及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教育等情况的专题汇报(提供书面材料,每个受检企业汇报时间为10至15分钟),并分别提问。
(三)集中查阅各受检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六条所列内容的落实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四)由复查组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在建工程一览表中,随机抽查1~2项在建工程。
(五)复查组向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企业反馈意见,宣布复查结论,并向复查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发出《复查整改意见书》。
(六)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复查整改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复查整改意见书》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将完成整改情况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整改报告后10日内组织复查验收,向建设厅呈交复查意见,省建设厅将作出最终复查结论。
五、复查时间安排:
复查时间12月3日至12月31日,具体时间由复查组组长提前2天通知受检企业。
六、复查组人员组成:
复查工作由省建设厅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抽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部分地级市行业专家组成8个复查组(复查分组安排见附表一)。
七、其他事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对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迎接复查的准备工作。并请各市在11月30日前,将推荐的2名复查组成员(土建和设备专业各1名,另广州和深圳市分别报土建、设备专业人员各2名)名单和联系电话传真至我厅安全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