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对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粤建安函[2007]443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延期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375号)的要求,我厅将于2007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组织开展对全省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凡在本省辖区内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属本次复查范围: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的;
(四)所承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执行《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企业量化扣分值达到规定处理值的。
经研究,第一批接受复查的建筑施工企业有104家(名单详见附表二)。
二、复查依据:
(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四)《关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
(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三、复查内容: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六条所列的十三项内容以及受检企业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