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法综合研究
进一步加强基础地质环境调查与研究,总结地质灾害发生规律。开展全省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加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与地质遗迹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沿海地区、重要盆地或流域的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为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布设、优化调整提供依据。
开展遥感系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干涉合成孔径雷达(INSAR)技术和激光雷达(LIDAR)等技术方法的应用实验研究,不断提高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水平。
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成果的综合研究,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地下水资源、地面沉降评价与预测预报模型;开展工程性地面沉降的机理研究;建立符合浙江实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和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地质环境质量,预测其发展趋势,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地质环境保护提供基础保障。
(二)远期地质环境监测主要任务
1. 进一步完善以群测群防为基础、群专结合为主导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报预警体系。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自动监测或遥测;实施重要地质灾害点的中短期和临灾预报和地质灾害区域预报预警。
2. 进一步完善沿海平原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立萧绍姚平原地面沉降GPS监测网;加快分层标与GPS固定站建设,全面实施自动监测;开展工程性地面沉降、海岸带地质环境与海平面变化监测。
3. 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标准化运营体系,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自动化监测水平;开展地下水人工调蓄及其对地质环境影响的监测。
4. 全面开展城市和农业区浅层地下水、土壤质量与污染监测;建立和开展覆盖全省大中型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系统实施地质遗迹保护性监测。
5. 健全覆盖全省、市、县(市)地质环境信息网;进一步完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地震等相关因素,建成多专业领域、多信息处理技术的信息系统,全面提升我省地质环境监测信息水平,满足社会和公众对地质环境信息的需求。
6. 进一步完善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监测规章和技术规范体系,完善和改进地质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以满足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五、主要保障措施
(一)健全监测机构,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建立健全省、市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明确各级监测机构应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强化职能落实;按照“分级管理,业务联系;技术指导,资料汇交”的要求,理顺各级监测机构关系;进一步理顺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整合相关资源,提高共享程度
深入贯彻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尽快出台制订《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章和监测设施保护规定;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整合相关部门地质环境监测资源,建立监测资料共享、汇交等管理制度。使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地质环境监测的质量。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地质环境监测水平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加强技术装备、基地建设和科技队伍建设,提高地质环境综合监测能力和预报预警能力。利用遥感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干涉合成孔径雷达技术和激光雷达技术的应用和实验研究,加快地质环境监测的自动化进程,提高地质环境信息采集、快速处理和监测预报水平。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理论和技术方法,促进我省地质环境监测和预报预警技术的进步,提高群测群防的科技含量和专业监测水平。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信息网络,改进监测成果的发布形式,提高监测工作为社会公众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