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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办〔2007〕201号)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建高速公路、国省道以及“四自”公路工程项目,对未完成施工许可批复的,须尽快采取措施,确保年内完成施工许可批复;对暂时难以完成的,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许可办理计划,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厅。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报送,国省道及“四自”公路项目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报送。我厅汇总后将于年底报交通部。
  其他公路项目,请各地市交通局(委)根据交公路发〔2007〕565号文件要求抓紧完成项目的施工许可。
  二、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及“四自”公路工程项目,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上报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完成施工许可工作。其中工程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获得批准的,也可以单独申请施工许可。
  三、对尚未获得施工许可的公路项目,项目法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时将项目施工许可进展情况上报主管交通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须建立施工许可动态工作档案,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今后我厅将严把施工许可批复关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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