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和开垦土地。除依规划进行建设外,不得挖山平整土地。
第二十一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已损毁的古迹,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需要恢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应当恢复或应当实施遗址保护的古迹遗址的单位,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二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殡葬和筑坟。现有的坟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没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应当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的,按无主坟墓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实行车辆限制进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生活或服务性设备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保持人工湖、山塘和水库等水体的清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地表水,禁止向水体抛掷、倾倒废弃物。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围填水体,禁止抽取地下水。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立的水厂和抽水设施应当限期关闭或停止使用;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放养或圈养除旅游观赏和资源保护需要外的禽畜;
(三)攀、折、钉、拴树、竹,践踏、采摘花草;
(四)随地丢弃烟头、焚烧垃圾以及在指定地点外烧烤、焚香、生火、吸烟;
(五)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抛弃瓜果皮核、纸屑及其他废弃物;
(六)捕捉、捕杀或伤害鸟和其他野生动物;
(七)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