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本市开始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他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区县的税务机关申报。
二、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