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药享受政府补贴与医疗机构主动让利,政府补贴专项资金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安排。
参保职工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就医,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相应提高10%。
参保居民应当自主选择一所社区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应当与参保居民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建立参保居民健康档案,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由家庭医师为参保居民提供门诊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执业医师应当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处方,参保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或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非处方药,参保职工可持就医凭证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参保职工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方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第五十条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准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并根据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将疗效确切、应用广泛、价格低廉的药品及预防免疫药品增补入本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结付范围。
定点单位应当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医用材料政府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点单位的执业范围、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定点服务信誉等,将定点单位分为A、B、C三级,明确各级定点单位可以使用相应范围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升、降级的动态管理。
(一)A级定点单位:可以按规定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医疗保险基金。
(二)B级定点单位:B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门诊特定项目的补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医疗保险基金;B级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门诊特定项目的补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C级定点单位:C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和居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中的门诊医疗补助部分;C级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
前款A级与B级定点单位中的公惠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医疗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服务优良、管理完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满意的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章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发放《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凭证),其中参保大学生不发放《社会保险卡》。参保居民与参保学生首次参保时的就医凭证由社保经办机构免费发放。
第五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正常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持就医凭证按规定的就医范围在定点单位门诊就诊或配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费和个人自负的部分,由个人现金结付,其他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结算。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方法结付。参保居民经本人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在结算年度内到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除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与自负的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外,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