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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准备阶段(2006年4月)。成立社区矫正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业务培训。

  2、实施阶段(2006年5月至10月)。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配备工作人员,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3、总结阶段(2006年10月至12月)。收集、整理、汇总试点工作情况,认真梳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扩大试点做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建设有积极推进作用,也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试点地区的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试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组织和协调社区各个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减刑、假释工作时,可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责令社区矫正对象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协助做好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查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试点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对矫正对象定期开展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方面教育;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建议;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规程和工作制度。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基层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列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求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工商、税务部门可在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为符合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办理营业执照、税费征收等方面便利。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组织管理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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