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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裁定假释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机构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5]29号)要求,成立合肥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主任,分管市长担任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编办)、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试点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所辖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步骤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在瑶海区、庐阳区、肥东县进行,分三个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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