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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办〔2006〕24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8日

  合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开拓创新原则。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法规范原则。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3、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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