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和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开展多种适合老干部特点的学习和活动。要配备必要的学习和活动设施,保证正常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发挥老干部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优势作用,为合肥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三、从生活上照顾老干部,全面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老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老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不拖欠老干部医药费。
第十七条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老干部政策明确规定的各项生活待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老干部的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出与党的老干部政策相悖的规定,同时考虑并提出对老干部安置、管理、服务的办法。
第十八条 从老干部年高体弱的实际出发,加强管理服务工作。对高龄、生活不能自理、鳏寡孤独、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要给予特别关心。
第十九条 在企业重组、改制时,凡涉及老干部的问题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离休干部安置到位,待遇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第二十条 加强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开展保健培训、健康讲座和咨询等活动。要定期为老干部进行体检。要按规定落实老干部急重病用车、健康疗养等。
第二十一条 做好为老干部的服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方便老干部就近参加学习和活动,就近得到服务与照顾。
第二十二条 做好易地安置老干部工作,加强对易地安置老干部政治上的关心和生活上的照顾。要定期登门看望,加强联系,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对老干部工作部门的领导,建设高素质的老干部工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老干部工作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调研、信息和宣传工作,要深入研究老干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老干部工作水平,促进老干部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