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坚持领导干部联系老干部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小组成员要分别联系2名至3名离休干部,经常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级组工部门在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把重视老干部工作、尊重关心老干部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认真落实老干部政治待遇
第八条 各级党政领导至少每年向老干部通报一次本地区、本单位的改革发展情况,及时向老干部传达中央和省、市及本地区、本单位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事项。节日活动和规模较大的纪念会、庆祝会以及其它重要活动,要邀请老干部代表参加。
第九条 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老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保证老干部按规定阅读文件。适时组织老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和城镇建设以及改革开放成果。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党政领导要亲自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在研究制定有关重大决策或重要改革措施时,要注意听取老干部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重大节日期间、老干部生病住院以及有特殊困难时,要及时走访看望,帮助老干部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将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本单位党建规划,党委在布置、检查和总结党建工作时,要有老干部党支部工作的内容。要保证把每一名老干部党员都编入党的组织,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办好各级老干部党校,定期培训老干部党支部书记和理论骨干等。要针对老干部的特点和思想实际安排教学计划,加强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办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