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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合办〔2006〕16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27日

  合肥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老干部工作,促进老干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合肥市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一、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老干部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合肥市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从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把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到实处。

  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老干部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的总体部署中,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协调发展。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一至两次老干部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条 健全由党政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老干部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充实。

  第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对老干部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确保老干部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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