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整改阶段(2008年6月6日至2008年9月30日)。由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牵头部门,以“冰雪节”、“春节”、“五一”、“十一”和“洽谈会”等重大节日及经贸活动为节点,进行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根据检查及整改情况对各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评比打分,每月将打分情况报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0月8日至2008年11月15日)。由各牵头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复查,将复查意见上报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召开城市环境整治表彰大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发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协调议事、高端督办和综合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实行城市环境专项整治例会制度,每月(季)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二)严格考核,建立专项整治通报制度。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办,通过采取日常检查、暗访考核、媒体督办完成情况和网上投诉办结情况等多种方式,对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牵头部门限期整改。要建立起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向各区、各有关部门通报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城市环境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三)明确责任,实行黄牌警告和责任追究制。各专项整治行动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各配合部门要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工作要求完成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任务责任主体的领导干部,实行黄牌警告制度;对管理不严、工作不细、配合不好,给城市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四)社会参与,实现全社会的共建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要及时倾听百姓呼声,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整治行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整治行动社会参与、整治方式群众满意、整治结果全民共享。通过整治行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环境治理、爱护城市环境的自觉性,共同创建良好、和谐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