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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法律体系。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行后的贯彻实施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并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及有关规章、标准的修订工作,真正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各区、县(市)政府应急预案,要根据我市总体预案的要求,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编制、审定和印发,报市政府备案。对已编制并施行的预案,有关部门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各级应急办要加强对社区、乡村、企业和学校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提高基层在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基层单位应急预案要简洁扎实,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各级应急办要组织和督促专业应急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对重点专项预案要开展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的综合演练,并通过演练发现问题,不断完善预案,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实战能力。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是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建立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确定相关部门为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作用。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在全市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搞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镇和人口密集区,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的高危行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标准的,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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