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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参与开发改造方式

  (一)具备参与开发改造基本条件的国有企业,在本企业原址占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建设,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三马地区整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率结合该企业原有土地面积确认。按照控详规划,企业原址土地因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被占用的,扣除按规划实际占用的土地后确认建设用地面积,被占用土地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被占用的土地用于统一平衡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

  (二)具备参与开发改造基本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任选核定投资入股和自行开发建设两种方式之一,参与三马地区的开发改造建设。

  1.核定投资入股方式。国有企业的入股资金和股份比例,以该企业的拆迁补偿评估作价核定,按所占股份比例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的效益分配。

  2.自行开发建设方式。由国有企业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原址用地(退让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后)范围内自行开发建设。其所获总收入扣除土地前期整理费用、建筑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开发成本后的净收益,由哈尔滨市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马改造办)和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按比例分成,具体细则由三马改造办制订。

  三、建设用地取得与房屋销售管理

  (一)国有企业在原址上开发改造,如需适当增加部分建设用地以满足小区整体规模的要求,可向三马改造办申请增加部分建设用地,并交纳相应费用。

  (二)三马地区土地整体摘牌涉及向市政府交纳的各项费用,由国有企业按原有土地面积占土地整体摘牌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商住房由三马改造办实行统一调控管理,销售前须征得三马改造办的同意。在相关协议或合同中应当进行约定。

  四、参与开发改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继续承担市政府确定的企业改制任务,不得因参与开发改造而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企业改制目标;自行筹集解决企业改制资金,并自行承担土地整理拆迁资金,其中以自行开发建设方式参与建设的企业还应承担自行开发改造成本费用。

  (二)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整体规划和总体开发改造要求,及时完成开发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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