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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群力新区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决定

  (三十二)住宅项目竣工后,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查验和社会评审;公建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群力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综合验收,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查验、社会评审和向社会公示。

  八、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三十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由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中心统一收取,直缴市财政,并在市财政分账单独核算。对2008至2010年群力新区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偿还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贷款本息、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支农支出后,由市财政局将余额返还群力主管部门;群力主管部门在资金支出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发改部门的计划执行。3年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

  1.征地拆迁费用;
  2.偿还贷款利息;
  3.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
  4.完善群力新区东区土地使用功能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5.城区管理维护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群力主管部门结合群力新区实际研究确定。城区管理维护费用列入年度城市维护改造建设计划,资金来源从群力主管部门上缴的资金中解决。

  (三十五)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群力新区东区土地储备计划、公共配套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年度资金支出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六)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后,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支出项目预算及群力主管部门上报的土地储备计划、公共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群力主管部门。群力主管部门对市财政返还的资金,要实行封闭管理、统筹使用。由市财政局派驻群力新区的财务总监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三十七)在群力新区实行新的人事管理机制。按照市人事局制定的人员经费和奖励办法,对群力主管部门实施绩效考核,经费由市财政局核定。

  九、加强群力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

  (三十八)成立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群力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城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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