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对能带入符合规划要求业态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土地。
(二十一)对土地分宗出让的,应按规定在1个月内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
(二十二)对土地按整体或多宗(多街区组成)出让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开发建设协议约定,在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并按照土地出让价款交纳额度分期供应土地、分期办理用地手续。对分期供应的土地,按期日修正土地出让总价,年度修正系数原则上不低于1.1。
(二十三)经群力主管部门同意,按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的时间提前供应土地的,原定的年度修正系数不予调整。
(二十四)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六、加强土地划拨管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
(二十五)依据群力新区总体规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项目,由群力主管部门落实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群力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协议,相关部门据此为建设单位办理批准手续,并全额交纳土地储备费用。
(二十六)群力新区东区划拨用地总规模应控制在50公顷以内。年度划拨用地规模由市发改委会同群力主管部门,根据群力新区总体规划和发展需求核定。
七、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开发建设按计划实施
(二十七)开发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土地后,由群力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监管。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开发建设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等约定组织工程建设。
(二十八)按照国家建设部和环保总局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群力新区节能环保技术规定,加大“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力度,并在新区实行雨污分流、分质供水、墙体节能等。
(二十九)对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十)对未按群力新区东区开发建设计划竣工,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竣工期限的,每延期1年,按双方签订的《开发建设协议》约定补交相关土地出让差价。
(三十一)对未按批准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依法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纠正错误的,按规定予以处罚,且相关部门不予验收,群力主管部门不予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