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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群力新区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决定

  (九)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利用银行贷款。

  四、加强土地前期开发管理,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

  (十)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基础设施配套先行、公共设施配套先行、生态绿化建设先行的原则,编制群力新区东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报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十一)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群力新区东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土地使用功能。

  新区开发建设期间,群力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开发建设结束后,统一交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十二)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建设的公益性人防工程,由群力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和管理。

  (十三)电力、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群力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建设,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建成后的地下管线资料,交市城市规划局存档。

  (十四)文教、卫生、医疗和体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群力主管部门先行垫付,并逐年列入财力计划,及时予以偿还。

  (十五)将群力新区开发建设项目纳入市大项目范围,并享受市大项目所确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严格实行招拍挂

  (十六)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

  (十七)对土地出让底价,在综合考虑土地储备、规划用地性质、规划指标、规划区位和出让时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群力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核定。

  (十八)由群力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联合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市地产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需与群力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建设协议书,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土地出让收入)后,方可申请土地登记。

  (十九)土地出让金由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贷款利息及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和土地收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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