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核定补助范围。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可按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进行补助或按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按服务人口补助的,服务人口不超过3000人的村卫生室(所)补助1人,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所)可补助2人;按基本服务项目补助的,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所)承担的项目情况及时足额发放。
17.鼓励城镇卫生技术人员参与村卫生室(所)建设与管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优先进入村卫生室(所),可以采取承办、托管等形式参与村卫生室(所)运营管理。
18.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将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逐步纳入本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要统一确定离岗退休年龄。一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村卫生室(所)从日常收入中提取支付,县(市)、区级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每年予以补助。
19.明确机构性质。村卫生室(所)是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五、组织和实施
20.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将村卫生室(所)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规划之中,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统一规划和指导,确保2008年底前完成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建设任务。
21.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养老保险政策,将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逐步纳入当地养老保险范畴。
22.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建立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定期到县(市)、区和乡两级卫生机构免费学习进修制度、县(市)、区和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持和帮扶村卫生室(所)制度、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和淘汰制度,落实执业注册制度,制定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在职称晋升、在职学历教育、定向培养等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
23.加大考核力度。各县(市)和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所)的人员、设备、技术准入的监管,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公共卫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考核合格后,及时将补助经费足额发放。
24.建立奖惩机制。对在村卫生室(所)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将工作绩效纳入本地党政干部业绩考核的内容,定期通报。
25.加强协调联系。各级卫生、财政、人事、药监、物价、建设、土地、规划、房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完成村卫生室(所)建设与管理任务。要加强部门联系和沟通,积极调查研究,认真检查督导,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指导各县(市)和矿区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