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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8.证照齐全。拥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人员资质证书以及其它有效的证照。

  9.职能明确。村卫生室(所)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承担当地计划免疫、传染病报告统计、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服务、健康教育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和服务等工作,负责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村卫生室管理要求

  10.村卫生室(所)由举办者聘用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进行运营。严禁转租、承包村卫生室。

  11.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示制度、举报监督制度、诊疗操作规范统一制度、养老保险统缴制度、药品统一代购制度等。乡村医生药品使用按《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河北省卫生厅冀卫基妇字〔2003〕27号)执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村卫生室(所)各种规范化的制度,集中上墙悬挂。

  12.村卫生室(所)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村卫生室(所)举办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符合准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用人员。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准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指导村卫生室(所)从中择优聘用。

  现有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到2010年,各县(市)和矿区80%以上的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13.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实现处方统一、收费统一、药品采供统一、药品价格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登记台账统一。村卫生室要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进药有凭证,转诊有记录,收支有账目。

  14.开展村卫生室(所)标准化创建活动。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村卫生室(所),必须达到《河北省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河北省卫生厅冀卫基妇字〔2004〕34号)要求,2008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村卫生室(所)达到标准化村卫生室要求。

  四、村卫生室投入补偿政策

  15.县(市)、区政府要保证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冀发〔2003〕12号),对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费用,县(市)、区级财政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制定补助标准,落实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经费。根据河北省财政厅、计委、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财社〔2003〕58号),村卫生室(所)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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