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新税法”)已于今年3月16日正式颁布,为更好地帮助广大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精神,特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有什么积极意义?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的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三、新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什么?
新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是一个新创的概念,可以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新税法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有什么变化吗?
新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且不再作地域限制而将这一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考虑到定期减免税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不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