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党政机关搬迁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办〔2006〕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搬迁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97号令)的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将搬迁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一)财政、国资部门要承担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法规制度,做好搬迁单位移交资产的接收工作,聘请保安公司进行日常看管,及时落实移交资产监管费用;结合日常财务监管,督促搬迁单位调整相关帐务,切实做好搬迁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公安局要督促保安公司切实承担起已移交资产的日常看管工作,确保移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要继续做好原大院的保安工作,确保大院内移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移交过程,会同财政、国资、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五)行管局对于搬迁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移交的,不予办理政务新区办公楼的启用手续。
(六)有关部门在搬迁中要继续做好对所属或代管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又要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七)各部门特别是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综合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增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意识,注意发现搬迁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要会同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加大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依法维护国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