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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7]386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福建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5〕14号)文精神,为促进和稳定残疾人个体就业,鼓励更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保障残疾人个体工商业主晚年生活,现就我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本人目前正在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

  (3)持有当地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

  (4)经营收入低于上年度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含60%)。

  二、补贴标准

  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以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缴费基数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所在的设区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如超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所在的设区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超出部分不予补贴。对符合上述要求的补贴对象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给予15%-40%的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补贴比例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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