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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和发放程序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和发放程序的补充通知
(赣劳社就〔2006〕1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就〔2006〕16号)精神,现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和发放程序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和范围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成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人员;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等原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城镇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大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5、“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的城镇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限发一人)。
  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上述第一类人员,属下岗职工的凭企业出具的下岗职工相关证明,属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二类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第三类人员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证明和《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四类人员,属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凭企业出具的下岗职工相关证明,属原城镇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的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五类人员凭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以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向企业或原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第五类人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限发一人),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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