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筹安排资金,明确补贴标准
切实安排好培训资金,确保培训效果。中央和省里已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并与就业再就业资金一起捆绑下拨给各地。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在2006年中央和省里下达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应达到10-15%,最低不能低于10%。各地也要根据培训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为300-800元/人,且每人享受一次。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培训类别、专业、成本和培训时间,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按《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市场就业能力
各地要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提高稳定就业率。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对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和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民工,以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为主。对鉴定合格人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转移输出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的原则。获得若干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农村劳动者,可按照劳动保障部制定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照表》,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职业的技能操作鉴定。鉴定合格者,可换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坚决防止强行组织考核和强行收费现象。
七、建立督查机制,管好用好资金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06〕31号)要求,不断规范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完善报帐手续,建立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台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拨付培训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培训补助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机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培训的前期、中期、后期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对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促进培训工作的落实,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违规使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当地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意见,并按季报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就业计划落实情况。请将实施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就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