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兼顾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业园区内不搞粗放型、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占地面积大而附加值低等不符合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园落户,主动充当大企业的“配角”,形成产品配套、合作紧密的生产网络,促进产业向深度和广度延伸,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带动县域经济发展。
三、土地使用管理
6、各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出让。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促进工业产业向园区集聚。按照“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的指导思想,强化土地集约化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园区规划要适应产业升级、产业集聚、产业配套的需要,为大型骨干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配套产业项目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7、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外向型或投资额超过800万美元(或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供地。对产业集聚力强、发展后劲足、带动作用大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省里调度的重点产业项目,在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确保用地需要。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已落实的重大项目,工业用地向产业集聚度高的园区倾斜。
8、入园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下称“双控”指标)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进园项目必须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园区容积率最低达到0.5,建筑系数不低于30%,严格控制绿化率,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轻工类企业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三层,重工类企业提倡建二层以上厂房。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积极争取,限时答复。
9、鼓励因产业结构调整,符合退城入园条件的企业进园落户,其原有厂房、用地在符合土地政策和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采用调剂、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
10、入园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成本;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首付40%土地款即可开工建设,余款按一事一议原则商议付款期限;对由省科委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等重大项目用地首付20%土地款即可开工建设,余款商议期限结付。特大型项目视情形而定。
11、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获得净地后6个月以上的闲置土地,重新按“双控”指标核减超用面积;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重新出让;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或两年不投产的,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鼓励进行项目调整调剂给其他项目;对先期入园但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或“关、停”企业实行劝退,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