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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3、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水平(人均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中的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人数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住房的,提供特殊困难家庭相关材料。
  下列保障对象不享受实物配租:
  (1)已有私房或购买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2)与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其他家庭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第七条 建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是:
  1、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有:
  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2、社会捐赠的住房;
  3、腾空的公有住房;
  4、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政策优惠。
  政府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上需有社区审核意见)并带如下材料:
  (1)户口簿及复印件;
  (2)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材料及复印件;
  (3)现住房情况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单位证明等)及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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