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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九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无当地县、市、区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的公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设区市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区内跨区居住的;
  (二)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异地参加学习、培训或从事公务活动的;
  (三)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到本县、市、区其他乡(镇)暂住的公民,按暂住人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中国籍暂住人口。
  外国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同胞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房产、税务、综治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留住暂住人口的单位、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暂住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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