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措施
(四)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仓储、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处理业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八)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物流发展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对仓储、加工整理项目可安排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市场经营、交易项目即实行公开出让。
(九)物流企业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一年抵免不完的,可在五年内抵免完。
(十)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扩建物流项目,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属本级收入的收费予以免征。
(十一)对运输企业吸引市场运输车辆,减免车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100辆以下的,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减半收取;100-500辆的,一年内减半收取;500辆以上的,两年内减半收取。
(十二)大力发展农村物流业,对农民初次申办从事物流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免收登记费。对农村从事物流业务的经济合作组织,一年内免收登记费。
(十三)传统运输、仓储、货代企业通过改制重组转型为现代物流经营管理模式的企业和把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剥离并优化重组、创新物流管理模式的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可享受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的扶持政策,并且年底由地方受益财政对年纳税超100万元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其纳税额的5%,用于企业信息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企业发展。
(十四)年营运收入3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年实现利税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加20%、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物流业,参照《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九地税发〔2006〕45号)中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其征收的营业税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方面比该优惠政策超出的税收部分,由地方受益财政对企业实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