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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大活动期间,市公安机关应当对和中广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凡在广场举办各类活动的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均须向广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在和中广场组织任何聚会、游行、演讲等活动。
  第九条 在和中广场举办的各类活动应当交纳场地及设施使用费,有关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条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在不影响环境、功能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设置必要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和中广场的场地使用收入、服务收入、罚没收入均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和中广场管理和设施运行。
  第十二条 和中广场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广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市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广场建设、改造资金由广场管理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市财政审核,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广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采摘花卉、损毁树木、践踏草坪;
  (三) 在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张贴、吊挂;
  (四) 挪动、侵占、毁坏、偷盗果皮箱、景观灯、喷泉及其它公共设施;
  (五) 焚烧树叶、垃圾;
  (六)擅自散发广告;
  (七) 流动叫卖、兜售物品、擅自摆摊设点活动;
  (八) 擅自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及充气拱门等物;
  (九) 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十) 躺卧、露宿、乞讨、算命、占卜、卖艺;
  (十一) 携带宠物、燃放烟花爆竹、溜旱冰、球类活动;
  (十二)在荷花池里洗涤、嬉戏及向荷花池投掷物品;
  (十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以及进行宣传淫秽、色情、迷信和暴力活动;
  (十四)其它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和中广场放风筝应当在国旗台以西的广场中心区进行,亲水平台等其它休闲区不得放风筝,放风筝时不得影响他人的游览、休闲、娱乐等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在和中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放风筝,但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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