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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6]27号)


浔阳、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中广场管理,规范广场秩序,维护市容环境和广场设施的完好,现将《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和中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中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广场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和中广场进行建设、经营、集会、娱乐、观光、休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和中广场管理范围:东、南、北为广场边道路侧石,西为喷泉和水幕电影设施边线,此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场地、绿化、水域、声、光、电设施及其它设施。远州国际大酒店后山绿化及南湖宾馆职工宿舍旁的停车场纳入和中广场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和中广场的管理,并成立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广场的维护、维修、经营等工作,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和中广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广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2、广场设施运行、维护、维修、经营;
  3、广场绿化养护;
  4、广场秩序维持;
  5、广场安全、消防、防汛工作;
  6、政府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六条 在和中广场及其周边区域兴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对建筑物进行外部包装、装饰,应当不影响和中广场观赏、休闲以及整体效果,并按规定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和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广场内部的兴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等特种车辆和童车、轮椅车外,其他各种车辆不得在和中广场行驶、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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