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的通知
(九府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达到人、车“彬彬有礼过马路”,促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提升城市品位,树立九江文明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市区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彬彬有礼过马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便民”的方针和“部门负责、属地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的原则,实行“政府牵头总揽,部门各司其职,单位责任包保,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机制。

第二章 保障

  第四条 市政府“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三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日常协调机构,组织落实本辖区“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的各项工作。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内“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副职分管,固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第八条 道路交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规划,新开工建设项目、20000M2以上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涉及交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且符合交通规划,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道路必须与道路标志、标线、交通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一并纳入城市建设项目预算;新(改)建城市道路,应将公共交通站点等设施纳入规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