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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一)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卫生部门和指定的医疗机构,要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落实医疗服务措施。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病床),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其减免内容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倾斜。
  (三)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适宜的医疗救助服务模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方便群众,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四)实行收费优惠减免。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凭《江西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县及县以上公办医院就医时,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其中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在户口辖区所在地就诊,彩超、CT、核磁共振减收40%;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在户口辖区所在地就诊,彩超、CT、核磁共振减收40%,手术费、三大常规检查以外的化验费减收30%。
  六、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省、市、县(市、区)5:2.5:2.5的比例筹集(国家重点扶持的修水县,按照省、县7.5:2.5的比例筹集)。即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县两级各按照50元予以配套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县两级财政各按照40元予以配套安排。县(市、区)要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市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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