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一)救助标准
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不同和救助项目制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二)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为先、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核算”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社会效益。
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但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可实行基本医疗救助,主要是以发放救助卡的形式予以救助;救助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救助金额起付线由各县(市、区)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相结合的路子,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由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负责调查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综合审查,并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规定的要书面告之本人。
五、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