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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一)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农用物资、农药等;
  (二)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及耗材、图书资料、专用软件、警用特殊设备及用品、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及用品、制服及劳保用品;
  (三)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环保、园林绿化、装饰修缮工程;
  (四)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支持民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各级采购人务必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九江市2007-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除中央专款和财政追加的专项安排采购项目可另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外,一般不再授理批复以外的项目采购。
  (三)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政府采购中心);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工程类采购委托建设部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部门、单位,要按季向政府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原则上一年内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政策、年度采购目录、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等相关信息资料,各级采购人可点击“九江财政信息网www.jjf.gov.cn”、“中国九江网www.jiujiang.gov.cn”查看。对实行了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品牌、型号规格、政府采购优惠价进行选择。市财政部门为方便采购人临时采购,已组织了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市县联动协议供货,各级采购人可在上述网站查找相关信息后按需求向财政部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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